哈尔滨工程大学勤工助学学生
聘用、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聘用、管理与考核,落实《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建立本科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校字〔2007〕22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完善勤工助学工作制度与机制,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提升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服务和执行水平,注重实效,为学生创造一流的勤工助学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的本校学生和所有与之形成勤工助学关系的各学院(系、中心)和其他部门。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岗位聘任、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勤工助学工资的审核及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及聘用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助教岗位:教学助教原则上由硕士二年级以上的研究生担任,且所学专业与所助课课程专业相同或相近;开放实验室助教原则上由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且所学专业与所助课课程专业相同或相近。研究生申请助教岗位须经导师同意。
(二)助管岗位:助管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岗位需求由用工单位勤工助学负责人制定。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须经导师同意。
(三)助研岗位:助研岗位的聘用条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指定的项目成员制定。
(四)助工岗位:
1.原则上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2.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就学,急需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主要成员突患重病,或家庭突然担负巨额债务等情况。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一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
(六)原则上被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同一个用工单位工作超过一年的(包括一年)应自动离岗,可申请其他岗位。上一年度勤工助学工作考核为优的学生可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申请程序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可在阳光助学网勤工助学申请窗口在线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内容,完成申请程序,此申请一年内有效,下一学年重新申请。大一新生中急需勤工助学岗位的,军训结束后单独组织聘用。
第六条 聘用方式
(一)集中聘用。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人事处、各用工单位参加,每年九月上旬举办校内勤工助学选聘会,集中选聘本年度所需勤工助学学生。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聘应聘人数的10%左右人员作为候补人员。
(二)随时聘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因需要临时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或学生家庭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就学,学生工作处临时为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其度过难关的情况。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集中聘用程序
选聘会前学生工作处给各院系下发勤工助学管理档案,各院系从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中,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习情况,将档案发放到需要的学生手中,一人一档。学生持勤工助学管理档案参加校内勤工助学选聘会,一人一岗。被聘用后需将勤工助学管理档案上交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存档。
选聘会后用工单位将上岗学生及候补学生名单(电子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公布名单。出现岗位空缺后,用工单位通知候补人员上岗。
候补人员一年内未上岗,参加下一年度选聘会自动上岗。
(二)随时聘用程序
学生在阳光助学网勤工助学申请窗口在线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内容,完成申请程序,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安排岗位。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应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可参照学生工作处制定的协议书模版,内容可根据勤工助学岗位不同而有所调整),协议书经三方签章后生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有关情况,有权拒绝用工单位协议以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学生本人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有权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及相关的培训;
(二)履行与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无故离岗,如有特殊原因,要提前3天向用工单位书面提出辞职,不得将工作私自交付他人;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和学校声誉。遵守诚信原则,按时参加招聘、培训及勤工助学工作等;
(四)每学期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对所应聘的岗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交用工单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助教:教学助教的工作由助教辅助的教师负责指导和管理,开放实验室助教的工作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导和管理。
(二)助管:助管的工作由岗位所在科室负责人指导和管理。
(三)助研:助研的工作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或指定的项目成员负责指导和管理。
(四)助工:助工的工作由岗位所在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责任
(一)积极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按时参与选聘活动,及时进行信息沟通;
(二)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帮助学生缓解经济困难的同时,进行德智体等各方面的教育,并加强上岗的培训环节;
(三)参照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及考核制度,使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更加公平、合理,不虚报、瞒报、错报,严格履行协议书内容;
(四)指派专人负责考核,保存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档案。用工单位勤工助学负责人要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档案考核内容并签字(签章),于每年7月5日之前将档案返回学生工作处;
(五)保证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如高空作业、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私自调换上岗学生和候补学生,学生工作处按照备案名单核对工资发放对象,如果名单不符,则工资不予发放;
(七)每月5日之前用工单位将上月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考核表报学生工作处,如迟报则当月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顺延到下月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定期考核。结合各方面反馈信息,进行综合考评,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应根据岗位性质,可参考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三个方面,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评定:
(一)工作态度:评定学生在工作中有无违反纪律及不道德的行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认真、负责,出勤情况等;
(二)工作能力:评定学生完成用工单位交办工作的胜任情况及对所参与工作是否有所创新等情况;
(三)工作效果:评定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严重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参与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二)盗用学生工作处(或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工作,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秩序;
(三)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或在考核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违反本细则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一)校外用工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洽谈工作性质、方式、时间、报酬等,经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后校外用工单位需与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签订合同和填写备案表,在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招聘学生,办理聘用手续。
(三)校外用工单位需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的解决办法,明确酬金标准(应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四)校外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和违法的工作,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自行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